<%response.write FormatDateTime(now,2)%> <%response.write FormatDateTime(now,3)%>
首页 | 国税之窗 | 我的办税厅 | 政务公开| 办税指南 | 征纳交流 | 下载中心 | 东营风采 |
你当前的位置: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正文
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办理程序
来源: 时间:2006年7月3日17:33


(一)停业办理程序
1、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停业的,应在停业前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受理核准。
(1)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停业申请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收缴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剩余空白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清缴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将《核准停业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和《停业申请登记表》(一份)送达纳税人。
3、纳税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剩余空白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
(4)《停业申请登记表》;
(5)《复业单证领取表》;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复业办理程序
1、申请。停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取封存证件。
2、受理核准。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发放纳税人,并将纳税人签章后的《复业单证领取表》留存。


(编辑:东营市国税局)
鲁ICP备05022752号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