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业办理程序 1、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停业的,应在停业前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2、受理核准。 (1)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及《停业申请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收缴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剩余空白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清缴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将《核准停业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和《停业申请登记表》(一份)送达纳税人。 3、纳税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剩余空白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 (4)《停业申请登记表》; (5)《复业单证领取表》;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复业办理程序 1、申请。停业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取封存证件。 2、受理核准。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发放纳税人,并将纳税人签章后的《复业单证领取表》留存。
(编辑:东营市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