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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增值税转型政策,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进行了调整。从纳税人2009年2月征期的纳税申报情况看,部分纳税人对新要求不是非常明确,尤其是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过程出现了诸多错误。为使纳税人准确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现将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仅填报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有关固定资产部分的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直接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和购进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材料的进项税额。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不动产。
    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其他纳税资料。
    请各纳税人认真理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的填报要求,正确履行申报义务,为国家准确掌握、分析增值税转型政策效能提供正确数据。对于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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